亚太产地证如何填写(超详细)
陈丽娜 人 2020-07-20 19:19
亚太产地证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也称之为FORM B。
亚太产地证国家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优惠幅度”指最惠国税率和同类产品优惠税率之间的百分比差,而非这两者之间的绝对差。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商凭借亚太产地证根据产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
《亚太贸易协定》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现有六个成员国: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从2006年9月1日起,《亚太贸易协定》启动第三轮降税。
此次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
其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相比以往都有大幅扩大,将有利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经贸往来,加强区域间合作。
亚太产地证如何填写
亚太产地证 FORM B证书如何填写如下: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时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官方使用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四栏:
运输方式与路线栏的填写方式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五栏:
注明货物的四位数H.S.编码。
第六栏:
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
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货物描述、包装数量与方式栏的填写参考普惠制证书同一栏目的填写标准。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H.S.编码、第七栏的货物描述、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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