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口罩召回_2021年口罩
谭剑 人 2023-08-21 22:52
⒈“口罩不具备防护功能,派出所已经立案了。”近日,来自哈尔滨的柳先生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反映称,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4日,他陆续在北京华联超市不同门店共购买约1113包(10片/包)一次性儿童口罩(品牌名为“小浣熊”),花费约元。然而柳先生意外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上发现,该批次口罩因过滤效率过低属于召回产品。
⒉发现问题后,柳先生咨询专业人士后要求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并退一赔三。
⒊对此,澎湃新闻多次联系涉事华联超市门店,对方拒绝接受采访。之后,澎湃新闻尝试联系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但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⒋据柳先生介绍,去年底今年初,他在北京华联超市不同门店陆续购买约1113包(10片/包)一次性儿童口罩(品牌名为“小浣熊”),花费约元。“想要以个人名义捐给一所学校”。
⒌不过,柳先生意外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上发现,该批次口罩因过滤效率过低属于召回产品。
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2021年10月29日发布的召回公告,由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娇兰”)生产的该批次口罩过滤效率过低,会导致口罩阻隔飞沫的防护效果降低,过滤细菌、病毒等气溶胶的能力受到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公司决定2021年11月10日开始召回,计划于2022年2月10日完成。
⒎召回公告显示,“梦娇兰”召回的一次性儿童口罩正是“小浣熊”牌,其规格为14.58。5/平面耳挂式/中号,生产起止日期为2020年4月6日,生产批号/批次为,涉及数量共2600包(10片/包)。
⒏随后,柳先生联系了涉事的华联超市和经销商北京晋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他们(经销商)让我们联系生产厂家,因为口罩是厂家生产的”。
⒐此后,柳先生收到了经销商北京晋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关于小浣熊口罩供应商情况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
⒑《说明函》称,“从未接到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两款品牌方生产的口罩任何召回通知(包括文字和口头)”。
⒒《说明函》还称,“出现问题后,我公司积极响应,马上应对停止销售,下架退回等动作”。
⒓2023年1月14日,涉事厂家“梦娇兰”主动联系柳先生协商,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⒔2月15日,柳先生委托朋友向北京警方报案,并于3月16日收到立案告知书。3月13日,柳先生又到北京通州市场监管局投诉,目前还未得到回复。
⒕柳先生说,购买的口罩目前全部还在他手中。而在咨询相关人士后,他要求北京华联超市退货退款,并退一赔三。
⒖经销商北京晋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曾出具情况说明函。
⒗就此纠纷,澎湃新闻多次联系涉事北京华联超市门店,对方拒绝接受采访。之后,澎湃新闻多次尝试联系北京华联集团控资控股有限公司,但始终未获有效答复。
⒘此外,澎湃新闻还多次致电涉事厂家“梦娇兰”,但对方以“现在忙”为由挂断电话,之后无法接通。
⒙北京市监局则表示,目前“一切按程序”处理。
⒚对消费者提出的退一赔三诉求,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告诉澎湃新闻,该诉求完全合理。
⒛“首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使用场景。其次口罩之前已经被发现存在性能问题而被召回,也就代表口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性能达不到这个产品应当具备的标准,销售者不应销售此类产品。最后,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告知,以次充好符合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葛志浩分析说。
上海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西则表示,退一赔三有几个比较关键的点:首先是主体身份必须为消费者而非经营者或口罩者甚至是职业打假人。
确定主体是消费者而非经营者的主要评判标准是买方购买商品是否出于盈利目的。至于如何界定,要根据买方的身份、购买商品的数量是否符合消费行为的常识性判断以及其他个案证据综合判断。其次,商家是否构成达到欺诈程度的虚假宣传,并导致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而购买了商品。至于是否为欺诈,要看商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商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并在消费者售后提出问题依旧隐瞒质量问题甚至拒不承认,其过错程度明显严重。
“如果商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故意隐瞒商品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召回务比较配合不存在故召回意隐瞒质量问题的情形,应该够不上消法55条假一赔三的标准。” 赵海西说。口罩召回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