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假口罩怎么惩罚_生产销售假口罩定什么罪
谭剑 人 2023-08-22 04:45
⒈3月4日,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⒉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卖“三无”口罩,被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江苏省扬州市纪某某倒卖过期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被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江苏省南京市程某某出售仿冒“3”口罩,被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⒊都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定罪为何不同?针对当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较多,但实践中认定罪名不尽相同,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答记者问时,给出了详细解释。
⒋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的“三无”劣质口罩。
⒌郑新俭介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与口罩种类和法律规定有关。”郑新俭分析,首先,涉及到口罩种类的问题。在生产生活中,口罩的种类很多,从功能上区分,主要有民用口罩、医用口罩、劳保口罩。
⒎其中,医用口罩能有效过滤有害飞沫、病毒,防止疾病传染,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市场需求量最大,也是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点。
⒏郑新俭说,对于违法制售伪劣民用口罩、劳保口罩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对于违法制售医用口罩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⒐关于法律规定的问题,郑新俭解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一般只适用其中一个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以医用口罩为例,如上所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行为,一般适用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⒑但如果制假售假行为达不到第145条立案标准,但符合“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等条件,根据第149条1款的规定,可以依照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第149条2款规定,如果制假售假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第145条规定的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情况。
⒒“另一种情况是,制假售假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如假冒口罩注册商标)、非法经营(如哄抬物价)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郑新俭举例,如此次发布的案例五,就属于行为人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后罪处罚更重,检察机关以后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⒓郑新俭表示,以上处罚虽然案情有所不同,但司法实践中要遵循一个共同的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哪一种犯罪行为危害更严重,或者哪一种行为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更重,就适用哪一个刑法条文、罪名处罚,而绝不会轻纵、放纵了必须依法给予严惩的犯罪分子。
⒔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健身馆经营者)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预判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遂通过网络联系到某旅游用品厂(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以0.5元一只的价格购买了9600只在保质期内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于当日晚销售完毕。
⒕此后,纪某某看到销售口罩利润可观,明知该厂另有6万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过期产品,仍以0.1元一只的价格购予以购买并现场结清货款。为掩盖口罩已过期的事实,1月30日凌晨,纪某某将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经营的健身游泳馆内,将每包口罩的外包装袋撕开,销毁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证。
⒖1月30日至31日,纪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出售给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元。
⒗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⒘扬州市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纪某某。
⒙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纪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并于2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口罩的性质、功能用途、销售口罩时的主观故意等方面强化证据收集,确定了涉案口罩系医用器械,且销售时纪某某主观故意明确,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涉案罪名。
⒚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⒛被告人程某某系南京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议购进口罩向药店加价销售以牟利。
1月21日,二被告人联系南京某商品批发市场的个体经营户被告人丁某某购买口罩。后丁某某从同市场的经营户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入5.16万只“3”牌口罩转售给程某某和朱某,并告知该口罩系仿制口罩。经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家庭小作坊生产的劣质仿冒“3”口罩。
南京市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涉案假冒伪劣“3”口罩。
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所加入的药店经营者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有一批3公司为疫情防控连夜赶制的口罩,可向各个药店供货。
1月22日晚22时至2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就职的药业公司所在地的一楼大厅内,以人民币30.9万余元的价格将上述劣质口罩销售给二十余家药店,并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经鉴定,上述标有“3”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2020年1月2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将线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该分局于1月29日和1月30日抓获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等4人,并予以刑事拘留。
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于当日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立即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提前介入案件,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头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建议。
2020年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日雨花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意见。2月20日,雨花台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雨花台区检察院受案销售后,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月21日提起公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于3月2日远程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口罩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生产6万元。销售生产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