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口罩被抓_个人卖口罩违法吗
谭剑 人 2023-08-22 09:30
⒈2月2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举报,举报汪某违法销售口罩。执法人员赶到金川区杭州路综合市场路边,发现汪某和举报人在现场,马路边停放有一辆白色皮卡车,车辆副驾驶位置放有一个塑料袋,内装有标识为康溪?折叠随弃式口罩(型号9100)、95,数量167个。经调查,汪某于2020年1月29日通过微信联系个人,以每个15元的价格购买300个康溪?折叠随弃式口罩(型号9100),通过顺丰速运从浙江省金华市寄出,汪某于2020年2月2日签收。
⒉随后,汪某在微信群(群成员470人)中,发布消息“有需要口罩的速度,数量不多”,同时上传一张康溪?折叠随弃式口罩(型号9100)的照片。2020年2月2日汪某以每个15元的价格销售了50个口罩,合计750元。
⒊汪某销售的康溪?折叠随弃式口罩(型号9100)在其外包装和合格证上未标示生产日期,其不符合该产品标注执行的2626-2006强制性标准,汪某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口罩货值金额共4925元。
⒋上述案件中,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康溪?折叠随弃式口罩(型号9100),并处人民币1477.5元的罚款。
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⒐《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2626-2006)规定:7.2包装 在最小包装上,应至少以中文用清晰、持久的方式标注,或透过透明包装可见下述信息:)生产日期(至违法少为个人年月)或生产批口罩号,储存寿命(至少为年)。违法口罩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