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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 非法经营罪_20种非法经营行为大全

谭剑 2023-08-22 12:11

导读:⒈“95口罩我有渠道,4.5元一个,一万个起订,恕不还价”“专业医用口罩海外渠道代购,3天到货”“口罩企业复工,老总是我朋友,挤出一批口罩现货发售,先到先得”……疫情期间

⒈“95口罩我有渠道,4.5元一个,一万个起订,恕不还价”“专业医用口罩海外渠道代购,3天到货”“口罩企业复工,老总是我朋友,挤出一批口罩现货发售,先到先得”……疫情期间,朋友圈里、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类似的卖口罩信息。但实际上,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此外,买口罩,还可能涉嫌以下集中犯罪。

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如果有人趁疫情在微信或朋友圈非法销售医用口罩,甚至高价倒卖赚取差价。

⒊即使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售价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就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了。结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故售卖的口罩金额在元以上或赚取的利润在元以上就比较容易构成此罪。

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或朋友圈中售卖口罩的。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无法提供口罩的,都将涉嫌诈骗罪。在微信或朋友圈中售卖口罩达3000元以上的就要注意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在微信或朋友圈售卖的是95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有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注意:该罪名无金额限制。

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如果你在微信或朋友圈销售的是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口罩,将有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的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将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如果在微信或朋友圈售卖的口罩虽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但商标是假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本罪,数额巨大的甚至有可能面临长达7年的有期徒刑。

⒏1。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商标是假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

⒐2。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价格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则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只要售卖的口罩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赚取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危险了。

⒑3。售卖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有可能触及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样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摊上大事儿了,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⒒4。售卖的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如医用95或者医用外科口罩等,则有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该罪无销售金额限制,只要这些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该罪。

⒓5。没口罩谎称有口罩,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里售卖的,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者无法提供口罩的,那么你就危险了,当售卖金额超过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注意不是获利金额,是售卖金额。

⒔6。口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是肉眼就能区分的,当然一看就是假的的,那一定不符合,但也有看着和真的一样,但一鉴定不符合的。

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制售伪劣医用口罩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怎么做?这里摘录了上海多部门《指导意见》有关内容,供学习参考:。

⒖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⒗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

⒘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规定,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⒙医用防护口罩应符合 —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标准,医用外科口罩应符合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应符合/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

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涉嫌犯罪案件中涉案口罩属性认定可参照以下原则:产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示涉案口罩属于上述三类医用口罩,或者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外宣称涉案产品属于医用口罩的,按照医用口罩相应标准检验。

⒛仅宣称“医行为用口罩”,未明示医用口罩具体类别的,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标准检验。

(三)关于检验不合格医用口罩的风险评估意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从涉案医疗器械是否具有防护、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是否可能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是否可能对人大全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方面,结合医疗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等,综合分析判断。

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查办的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案件,涉案医用口罩四项关键指标(鼻夹长度、口罩带连接强度、合成血液穿透能力、非法经营过滤效率)中,经检验任意一项不符合标准的,可认定为“不具备防护功能”。大全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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