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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买卖纠纷判决_不合格口罩案宣判

谭剑 2023-08-22 16:14

导读:⒈3月11日,天河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对被告案宣判人彭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彭

⒈3月11日,天河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对被告案宣判人彭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⒉据悉,该案为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属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首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⒊基本案情夫妻当街兜售网购“五无”口罩,数千“医用口罩”无一合格。

⒋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⒌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⒍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朋友黎某向林某某购买口罩,以12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得无品牌、厂家名称、生产日期、质检材料、生产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两箱共计2960个。

⒎同年1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先后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一带街边,以每个1至3元的单价销售给市民群众。

⒏次日10时许,彭某某、刘某某在天河区陂东路18号十五社综合市场出口对出的通道旁兜售口罩,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剩余口罩29盒共计1102个。

⒐经鉴定,涉案口罩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⒑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应从重处罚。

⒒天河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结伙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⒓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天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⒔据了解,3月4日,天河法院受理被告人彭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依法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审理,迅速完成阅卷、送达、法律帮助、公开开庭审理及当庭宣判等诉讼活动,仅耗时6个工作日,极大震慑警示了潜在的利用疫情违法犯罪活动。

⒕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某表示服判并认罪悔罪。

⒖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天河法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从快、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为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不合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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