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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出口原材料怎么处理_医用口罩原材料是什么

谭剑 2023-08-23 19:19

导读:⒈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发展、各行业生产经营、个人生活就业等问题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沧州全市两级法院坚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

⒈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发展、各行业生产经营、个人生活就业等问题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沧州全市两级法院坚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审结了一批涉疫案件。

⒉为进一步实现普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提升”,让案件起到潜移默化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沧州中院发布了十个涉疫典型案例。现将案例予以公布:。

⒊吴桥某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无锡某旺塑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疫情期间涉医用口罩原材料买卖合同交付合格标准的确定。

⒋2020年4月7日,吴桥某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辉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旺塑化是什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旺公司)签订“驻极母粒”销售合同,某辉公司向被告某旺公司购买型号为-1095\-1006的驻极母粒各0.5吨,货款共计元,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将货款转账至被告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20日,原被告分两次签订“驻极母粒”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订购型号为-1095 的驻极母粒共计80吨,货款共计560万元,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20日分七次支付货款,共支付货款560万元。2020年4月20日,原告取消30吨的订货,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210万元,剩余50吨货物被告于2020年5月6日之前分批次交付给原告。2020年6月30日,原告将10吨货物发至被告处要求进行改制,经被告改制后,部分发回给原告。2020年7月30日,原告以物流的方式将30吨货物拉回被告处。

⒌在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驻极母粒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中特别提示:“驻极效果与挤出机、喷熔、喷熔版孔径、驻极机、驻极电压等多方因素有关,我们强烈要求客户试用确认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客户的配方相匹配。确认合适并验证后再批量购买”。

⒍吴桥县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判决驳回原告某辉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某辉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被上诉人订购了驻极母粒,试用后无异议,于2020年4月17日、4月20日再次订购,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被上诉人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认可。案涉销售合同已实际履行。

⒏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特别约定“货到及时付款,如有异意,原包装返回,运费由供方承担,但不承担制成品等间接损失”,本案中,上诉人虽于2020年7月30日以物流的方式将30吨货物拉回被上诉人处,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上诉人工作人员称货物拉回的原因是倒库房,被上诉人虽作出按现在的价格退货及直接按元/吨退货的意思表示,而上诉人工作人员并未明确是否退货。因此上诉人原材料于2020年7月30日以物流的方式将30吨货物拉回被上诉人处,不属于销售合同特别约定的退货情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案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⒐“驻极母粒”是熔喷布医用口罩的重要生产原料之一,在2019年年末至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全面爆发期间,市场对熔喷布的需求量激增,高端型驻极母粒的产能也已经开始告急,原材料价格也随之上涨。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囤积医用口罩原材料用来生产销售情有可原,但企业自身应考虑到市场形势的多变性,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在约定的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觉遵守合同约定。事关民生大局、防疫大局,法口罩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在遵循合同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坚守公平正义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口罩是什么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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