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商标注册_口罩生产许可证
谭剑 人 2023-08-24 01:16
⒈5月4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第三版),一起来了解下。
⒉所有在欧盟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都需要在产品上加贴标志。加贴这个标志,有可能是通过公告机构签发的证书,也可能是制造商自我声明符合法规要求。
⒊不论是通过哪个途径,欧盟医疗器械指令()或者欧盟医疗器械法规()都要求制造商要为加贴标志的产品签署一份符合性声明( ,简称)。
⒋通常和产品的技术文档一起,在符合性评定时接受公告机构的评审,或者随时准备接受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的审查。下面将分别介绍两份法规对的不同要求。
⒌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但是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实践经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⒍选择的符合性评定途径,如 附录 (生产质量保证,不含设计开发过程,仅适用于及以下类别产品)或者 附录 4 (全面质量保证,含设计开发,适用于所有类别产品)。
⒎产品符合要求及相关法规要求的声明语句,如,满足指令93/42/及其相关适用的对等国家法规要求。
⒏符合性声明应使用主管当局接受的语言编写,通常至少包括英语。一份对应一种产品。例如下图这份按照需公告机构签发证书的医疗器械,包括了德语,英语,马耳他语,意大利语四种欧盟官方语言(中文仅为方便理解)。
⒐对于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制造商自我声明符合法规要求的普通类医疗器械,例如非灭菌的医用口罩、非灭菌的医用防护服等产品,的内容则有所不同,但至少也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⒑产品符合要求及相关法规要求的声明语句,如,满足指令93/42/及其相关适用的对等国家法规要求。
⒒ 在其附录 中对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⒓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和单一注册号(如签发)及其授权欧盟代表(如适用)和注册营业地点的联系地址。
⒔制造商对签发欧盟符合性声明负完全责任的声明。
⒕附录第部分所所述的基本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 。
⒖产品名称和商品名、产品代码、目录编号或欧盟符合性声明中包含的其他允许识别和追溯产品的明确的参考号,如适当照片,以及适当时其预期目的。除产品或商品名称外,第3条中基本 – 所提供的允许识别和可追溯产品的信息。
⒗按照附录的规则所划分的器械风险等级。
⒘当前声明所涵盖的器械符合本法规,以及适用时其他相关的要求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的欧盟立法的声明。
⒙公告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号(如适用),所执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的说明和所签发的证书的标识。
⒚签字人的声明,地址和日期、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以及代签人签名。
⒛按照的附录划分为普通类的产品(非灭菌、非重复使用、无测量功能的类产品)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制造商可以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在这种情况下,的内容与上面所述的公告机构介入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公告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号就不适用。
对于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医疗器械,符合性声明的签署通常是符合性评定程序的最后一步。
在未取得公告机构签发的证书之前,制造商无法签署正式的文件。不过制造商可以先起草一份的草案提供给公告机构审查。而对于无需公告机构介入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在法规所要求的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的证据准备充分后,即可签署。
作为法规要求的重要文件,制造商应该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管控。中任何内容发生了变更,则需重新签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公告机构发证的产品,中任何内容的变更,都需得到原发证公告机构的评审和批准。
对于在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以及便于监管和保护欧盟消费者等目的,欧盟在某些特定指令中要求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的制造商必须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简称)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简言之,欧盟对高风险领域(医疗器械)实施了设立欧盟授权代表要求,是便于直接监管,落实责任而制定的法律要求。
为符合上述欧盟设立的要求,中国制造商如果在欧盟成员国或欧盟经济区或双边协议国境内没有商业注册地址,且从事制造出口体外诊断设备、医疗器械、有缘可植入器械等指令中要求的产品时,则需要指定相应法律实体或自然人作为自己的欧洲授权代表。
依据欧盟法规,承担相应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8)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技术文件。
11)如果错误地贴上标志,授权代表必须终止侵权行为。
12)对于用于临床研究的设备,授权代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并通知主管当局。
2)应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制造商授权委托其为的副本。
3)验证制造商起草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
4)在适用的情况下,验证制造商是否已执行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5)保留一份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如果适用,还应保留一份相关证书的副本,供主管当局使用。
7)验证制造商设备注册所需承担义务的符合口罩性。
8)应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证明设备的一致性。
9)向制造商发送主管当局对样品或设备访问的任何请求,并验证主管当局是否收到样品或获得设备访问权限。
10)与主管当局合作,采取任何预防或纠正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设备造成的风险。
11)向制造商通报医疗专业人员、患者和用户对其指定设备相关疑似事件的投诉和报告。
12)应在与制造商相同的基础上对有缺陷的设备承担法律责任,并与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
并非特定授予的资质或认可,没有第三方评价资质可以参考。任何一个能够履行欧盟法规特定职责的欧盟成员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都能够成为。但不仅仅是提供了一个欧洲境内的注册地和响应代表,合格的还应当:。
1)具有专业的法规和法律能力,帮助企业咨询、了解并响应欧盟法规。
2)合法高效的帮助制造商在欧盟境内注册相应设备和器械。
3)有充足的技术能力验证并评审企业技术文件,实施内部评审,降低质量风险。
4)具有一个良好的公共关系纽带,有丰富的经验帮助制造商与欧盟有关部门沟通并解决问题。
5)跟进法规更新,了解熟悉,清晰识别职责,有能力确保制造商符合最新要求。
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制造商自己的进口商或境外贸易律师等都可以是许可证的选择之一。
为了更好地符合欧盟要求以及减少风险,也可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充分考察的沟通能力、响应时效、信息准确性、规模和品牌、行业口碑等,是选择合格的重要依据。
一、国内具备欧盟公告机构口罩等业务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更新至2020年4月30日)。
二、国内可以开展医疗器械管理体系(商标注册)认证的机构名录(更新至2020年4月30日)许可证口罩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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