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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出口归谁管啊_印有中国的口罩合法么

谭剑 2023-08-25 00:10

导读:⒈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新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开始

⒈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新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⒉原规定(2012版)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⒊新规定将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修改后为:“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⒋一个“等”字,是本条修改的唯一变化。立法过程中,在法律规范中经常会使用“等”,学术界有“实等”和“虚等”的说法,那么这个“等”字该如何解释呢?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规定,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即海关总署缉私局除了管辖传统的走私案件外,新增了3类“涉检”案件,“等”字目前就特指这3类案件。

⒌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方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同年4月20日起,原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正式并入中国海关,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⒍“关检合并”后,要求对通关作业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标准。海关与检验检疫的原旅客通道也进行了合并,监管检查设备统一使用,行李物品只接受一次查验。以上举措不仅实现了通关作业的统一,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实现了在进出口监管上的便利统一。

⒎1999年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在京成立,与此同时,国家海关缉私警察队伍也一同诞生,缉私警察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

⒏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海关缉私公安实行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海关缉私公安实行垂直领导。

⒐2018年12月2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部署会议。会议明确行业警种归属,海关缉私局实行派驻制,局长政委由公安部任命。

⒑2019年2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海关总署缉私局序列号由公安部二十四局改为十四局,实行公安部与海关总署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⒒走私犯罪侦查局成立之初,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走私犯罪案件和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走私的行政案件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仍由海关调查局办理。2002年,海关调查局承担的部分查私办案职能转由走私犯罪侦查局承担,并将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缉私局。2005年,海关调查局被撤销后,海关行政案件中除“两简”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外,均由海关缉私局办理,只是在案件办理中各类对外的法律文书仍以海关名义作出。2018年关检合并后,“涉检”的行政案件因为专业性强,由海关直接办理,其中“原检”人员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缉私局一直未涉及该领域。

⒓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国内从抢购进口防疫物质迅速发展成大量出口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质,海关监管现场出现大量的“涉检”案件,缉私局也适时地关注并开始办理这类行政案件,为积累办理“涉检”刑事案件积累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

⒔2。 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⒕其中,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第154条)。

⒖1。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⒗2。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⒘3。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⒙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⒚5。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⒛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8。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

9。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10。走私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11。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按照原规定,海关缉私局管辖上述12个罪名的犯罪案件。

近几年,海关的监管重点从加强税款征收的涉税领域逐渐向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保障经济安全等非涉税领域转移。非涉税的走私犯罪案件超过了涉税的走私案件。据统计,海关总署缉私局2017年至2019年立案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分别为1595起、1782起和2038起,立案侦办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分别为1665起、1819起和2160起,非涉税案件分别占当年立案侦办案件总数的51.07%、50.51%和51.45%。

可以预见,随着海关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非涉税的走私犯罪将进一步的增长。

提示:其中11个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要求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根据《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区域具体范围的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二)新规之后,海关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扩大。

增加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3个与检验检疫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即:。

1。 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4、多次逃避商检的。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防疫科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27种。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11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 妨害动物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归谁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7年4月合法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口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虽然这3类案件的案件数远低于传统的走私案件,但随着关检深入融合、海关缉私局行使管辖权后,相信此类型的案件将有较大数量的增加。关于海关缉私局管辖后续会有何进一步的规定和变化,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与贸易合规团队将持续关注。

提示:新规发布前,海关若查出涉及检疫相关刑事犯罪案件,应移送地方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新规发布后则应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归谁口罩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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