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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外包装箱印刷内容_印刷外包装多少

谭剑 2023-08-28 15:08

导读:⒈在2022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则涉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男子蔡某等5人因经营假冒商标的口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⒈在2022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则涉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男子蔡某等5人因经营假冒商标的口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⒉2020年6月底,男子蔡某以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某厂房为窝点,购进散装口罩、用盒子包装并粘贴防伪标签,制作和包装成假冒“3”注册商标的口罩,并雇佣徐某负责管理。

⒊田某(另案处理)和蔡某、徐某等人建立经营假冒“3”注册商标口罩的微信群,用于沟通联系。田某分别联系项某、曹某、李某支付货款29万、27万、21万元不等,由项某在口罩上加工、印刷“3”注册商标标识、型号等,向曹某定做印有“3”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子、条码等,向李某定做印有“3”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

⒋2020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虎门镇沙角社区抓获蔡某、徐某,并在案涉厂房内缴获假冒“3”注册商标的口罩个(约值元)以及印有“3”注册商标标识的内包装盒、外包装箱、防伪标签、内包装盒顶标签、口罩说明书等。

⒌2020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虎门镇沙角社区抓获项某,在厚街镇抓获曹某。2020年11月2日,经公安机关通知,李某配合调查。

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徐某、项某、曹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蔡、徐、项、曹四人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⒎2021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均被并处罚金5万元。

⒏蔡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⒐承办本案一审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邝中允称,202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印刷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⒑本案中,被告人生产的口罩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防疫物资,对生产假冒此类商品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⒒在疫情防控时期的社会背景下,本案的处理,有效打击一条假冒口罩的生产加工链,有力地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彰显外包装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顶风作包装箱案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严肃执法态度。外包装包装箱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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