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广告推销语_卖口罩的推销语
谭剑 人 2023-08-28 20:24
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市部分企业积极参与口罩、防护服等防护产品及原辅材料的生产,为疫情防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有个别企业在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时,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企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都受到影响。在此,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⒉一、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⒊二、广告宣传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⒋三、非医用防护用品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⒌四、对属于医疗器械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产品,在发布广告前,应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广告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的除外),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内容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⒍(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⒎(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⒏(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⒐(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⒑(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的内容。
⒒(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⒓(八)法律推销、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口罩推销广告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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