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罚款事件_口罩卖1元被罚
谭剑 人 2023-08-29 18:07
⒈湖北洪湖一药房将进价0.6元的口罩卖1元,涉嫌哄抬价格被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如果进价6毛卖出去不能超过成本15%,那最高只能卖6毛9分钱了。”。
⒉2月12日,湖北省洪湖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发布声明称,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⒊对此,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夏广域律师在接受中国搜索采访时表示,如果此次处罚不存在其他价格之外因素,给予的处罚涉嫌执法过度。
⒋执法机关要考虑各地防疫物资、民生商品的生产成本、运输成本、运营成本因素。执法过度,反而不利于疫情期间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的正常供应。
⒌夏律师认为,根据《价格法》第30条《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宣布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作出的价格干预应该报国务院备案。
⒍本次案件处罚决定依据的是湖北省市场监管局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否经过省政府同意及备案不清楚。如果未经省政府同意,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价格干预行为无效。
⒎2月1日,国家市监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总局指导意见”)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为: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⒏总局指导意见还规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⒐夏广域认为,洪湖市市场监督局如果认为价格高,应该先告诫改正,如不改正才给予处罚。但目前公开的信息并未显示有“告诫”环节。
⒑中国搜索注意到,“总局指导意见”并无“购销差价额超过15%”属哄抬物价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公开的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也没有统一标准。2月2日,山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书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说,山东在全国率先发文明确什么叫“哄抬物价”行为,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购销差价超过35%,即构成哄抬物价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⒒2月12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股长陈浩在回应界面新闻采访时称,总局指导意见和湖北省指导意见对哄抬物价认定的表述有所不同,给执法工作口罩带来了难度。业务科室正向局领导建议,以“总局指导文件”为执法依据,或请示湖北省市监局,对文件进被罚一步解释,以便执法中方便操作,“目的还是遏制哄抬物价的风气。”(中国搜索:范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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