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诈骗案例2020_疫情期间的诈骗案例
谭剑 人 2023-08-29 21:24
⒈诈骗事实一: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邱某对网民甲谎称有口罩销售,被害人甲通过手机银行给邱某分两次共转入元用于购买口罩,后因邱某未发货,甲提出报警,邱某害怕甲报警,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月7日退还元,于2月8日退还元,剩余7200元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回。
⒉诈骗事实二: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邱某对网民乙谎称有口罩销售,被害人乙委托朋友分两次向邱某转账元用于购买口罩,后因邱某未发货,乙提出要报警,邱某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给乙元,剩余元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回。
⒊诈骗事实三: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邱某对网民丙谎称有口罩销售,被害人丙通过手机银行向邱某转账人民币元用于购买口罩,后因邱某未发货,丙要求邱某退钱,邱某通过微信先后退给曹高原元,剩余元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回。
⒋诈骗事实四: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邱某对网民丁谎称有口罩销售,被害人丁向邱某转账共计元用于购买口罩。后因邱某未发货,丁要求退款,邱某先后退款元,剩余元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回。
⒌诈骗事实五: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邱某对网民戊谎称有口罩出售,被害人戊向邱某转账元用于购买口罩,但邱某一直未发货,戊要求邱某退款,邱某只退还5000元,剩余元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赃退回。
⒍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⒎被告人邱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进行诈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在案发前主动退回被害人部分诈骗款、案发后将剩余赃款全部退清,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⒏一、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⒐新冠疫苗全民免费接种。中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分步走,全面有序地推进高感染风险人间的群、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的接种工作,并实施全民免费接种。
⒑核酸结果一定要在经卫健部门认证的具备资质的医院、专业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诈骗案测。不要轻信网络不实信息和所谓“私人渠道”。
⒒这不仅可能影响自身正常出疫情行,更有可能落入不法分子非法敛财的骗局。间的疫情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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