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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造假事件_口罩有假冒伪劣的吗

谭剑 2023-08-30 01:09

导读:⒈2020年1月25日,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找到了湖南某医药连锁公司求购医用防护口罩。不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竟花自己的钱买了24.6万个不符合国家

⒈2020年1月25日,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找到了湖南某医药连锁公司求购医用防护口罩。不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竟花自己的钱买了24.6万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卖给了该应急指挥部,并在名下的直营门店和加盟店里销售。

⒉1月9日,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2022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上,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通报。

⒊该公司法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款20万元。此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该医药公司及其法人需连带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89万余元。

⒋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1月25日,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与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林联系,求购医用防护口罩用于防控新冠病毒疫情。贺某林未依法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索要随货单等文件、查验货品的来源、出货单据、货品质量、真伪品质,于2020年1月25日、1月27日先后两次以个人资金购进河南“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24.6万个,到货后未将货品录入销售系统建立购销台账,即以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并通过某公司名下直营门店和加盟店对外进行销售,销售单价每个1.8元至2.5元不等,销售数量共计23万余个,销售款项及盈利由贺某林个人所有。

⒌经检验,贺某林销售的“飘安”牌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

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江县院)在办理贺某林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案件时,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线索,于2020年3月13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同时督促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必要措施促使某公司及其名下门店召回、查封了部分假“飘安”牌口罩。因销售不符合标准口罩不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请示上级院审批。平江县院遂对贺某林销售伪劣产品罪先行提起刑事诉讼。

⒎2020年12月30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贺某林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⒏平江县院依法提请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院(以下简称岳阳市院)办理该案。该案请示起诉期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情况通报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了解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意愿,并与岳阳市院、省消保委共同研究、分析涉案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2021年6月3日,该委员会函告岳阳市院表示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岳阳市院通过调阅刑事卷宗、走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询问知情人员、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等方式,调查收集销售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数量、金额、范围、退赔消费者款项等相关证据,明确涉案口罩销售期间平江县的市场单价每个2元,以此确定已流入消费市场价格不明口罩的计算基数,确定某公司、贺某林对外销售口罩款扣减退赔消费者口罩款,销售金额总计元。

⒐经审查认为,贺某林虽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销售口罩货款的支付与回款均未通过公司账户结算、未入库登记,销售收入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职务行为。

⒑该销售行为对外以某公司及其名下门店、加盟店的名义销售,利用了某公司的医药与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对于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明知涉案“飘安”牌口罩属于医疗器械,以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误导、欺骗消费者,且将假冒伪劣口罩销售给抗疫一线工作人员使用,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两被告参照销售金额的3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据此,岳阳市院向省消保委出具《法律意见书》。

⒒2021年12月22日,湖南省消保委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法律意见,以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贺某林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1。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元。2。判令两被告向社会公开道歉。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岳阳市院同步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⒓2022年6月2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依法假冒伪劣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支持起诉意见,判决:1。被告贺某林、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元。2。被告贺某林、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发布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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