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口罩构成非法经营罪_非法经营罪400万缓刑
谭剑 人 2023-08-30 19:52
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大学本科,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备案及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从河南购买医用一次性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在伊春地区进行加价销售。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对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次日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该案侦查,2020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伊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伊美区人员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个从轻从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轻缓刑或免除刑罚,经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程序后,2020年5月9日伊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⒉该案发生后,伊美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伊美区公安局涉疫案件信息通报后,第一时间由检察长指派专人开展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同时上报将涉疫案件情况上报市院、省院。承办检察官在提前介入过程中通过提前阅卷、讨论案件等形式对案件在证据收集、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社会背景调查、涉案电子数据固定、口罩质量流向等方面提出多条介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同时也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⒊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备案及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个,先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价销售一次销售性口罩个,销售金额为121,990.00元,获利金额为28,900.00元。经司法会计鉴定,其中超过《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中规定的商品购销差价30%标准的口罩销售销售金额合计91,550.00元,获利金额25,122.00元。其行为符合《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项第(四)点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谋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⒋为准确认定案件情节,承办检察官分别从不同角度分解具体案件事实,一从销售数量及加价幅度来看,发现李某某未超过购销差价30%销售口罩6520个,占销售总数的28.8%。购销差价在30%-40%之间销售口罩个,占销售总数的60.9%。购销差价在50%-60%之间销售口罩2000个,占销售总数的8.8%。购销差价在60%-70%之间销售330个,占销售总数的1.5%,平均加价率为37.82%,超出我省规定幅度7.82个百分点,且并不全部超过规定幅度。二从销售次数来看,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销售一次性口罩9笔,未超过购销差价30%销售的有4笔,30%-40%之间销售的有3笔,50%-60%之间销售的有1笔,60%-70%销售的仅有1笔。
⒌销售次数整体较少,未对我市防疫工作造成巨大影响。三从销售对象来看,李某某是通过本人或他人的微信朋友圈开展销售,销售对象均为其微信好友共计6人。经过审查检察官还发现李某某自己所有及售卖的一部分医用一次性口罩最终被无偿捐赠给爱心团队、老人、孩童、防疫人员使用。
⒍为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个案引导作用,体现司法温度,伊美区人民检察院自提前介入开展,就着力引导公安机关开展社会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某本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且本人系家庭独生子女,女儿仅4岁,平时为人热情,善于助人。其购买口罩回家乡贩卖的初始思想也是为了解决口罩难的问题。承办检察官还注意到,李某某在购买口罩的过程中,曾向上线口罩贩卖方要求提供口罩生产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等内容,起到了注意义务,也避免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口罩通过其手流入我市。
⒎案发后,李某某真诚悔罪、主动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伊春始终处于疫情防控的低风险地区,以及对省院培训精神的理解,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起公诉并非唯一的选择,可以考虑作不起诉处理,按照伊春市疫情防控办理程序规定、伊春市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承办检察官司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后,提交检察官联系会议,并通过公开审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值班律师、公安机关意见后,报市院检察检察长审批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⒏这一处理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司法温情。
⒐一是省市区三级检察联动,省院同步“云指导”。本案系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的非法经营案件,伊美区院按照省、市院涉疫案件备案工作要求,第一时间上报案件信息,实现了省市区三级检察联动。省院第四检察部对疫情案件办理高度重视,就如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专项视频培训,并就个案多次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微信、电话等形式指导具体案件办理,明确法律政策导向,并对案件定性和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市院各部门成立涉疫案件指导小组,对口指导具体案件办理,按照市院检察长要求,逐案报检察长审查。
⒑二是杜绝机械司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
⒒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等多方面因素,不应是对法条简单僵硬的适用,应该综合考量法理情,依法妥善作出决定。伊美区院检察官在省、市院的指导下,在审查案件时没有机械的套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案件事实、主观故意、证据、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及家庭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同时充分考虑伊春本地的疫情防控总体情况,最终审慎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在特定时间特定环境背景下,依然能够综合市情、人情,依法大胆作出不起诉决定,变“推一把”为拉一把,体现了检察官“法律守护人”的身份。
⒓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邀请人大监督办案。伊美区院按照市院的要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办案单位民警参加此次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承办检察官就案情、认罪认罚等方面阐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参会的人大代表等一致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意伊美缓刑区院对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作非法经营出的不起诉决定。
⒔在疫情期间,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牢记使命担当,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在维护民生民利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销售缓刑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