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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办法(出口的农产品)

谭剑 2023-08-08 08:07

导读: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保障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保障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

第三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

第五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农产品出口登记

第六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农产品出口登记。

第七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登记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第九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

第十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农产品出口登记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农产品出口登记信息报送国家相关部门,并建立农产品出口登记信息公示平台。

第三章 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疫,确保符合出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十五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确保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可识别。

第十六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出口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七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登记申请,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农产品出口登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农产品出口登记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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