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提单产生的原因
陈丽娜 人 2020-07-20 21:25
交换提单
交换提单,又称“转换提单”,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
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什么是交换提单
当贸易合同规定以某一特定港口为装货港,而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因备货原因,不得不在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装货时。
为了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于装货港的要求,常采用这种变通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交换提单。
签发交换提单的货物,一般由同一艘船进行直达运输,中途港并不换装,只不过由承运人在中途港的代理人收回原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签发以中途港为货物启运港的提单而已。
例如,承运人在大连港装运一票纺织品并签发了一套以大连港为装货港的提单,船舶驶抵上海港以后,应托运人的请求,承运人收回了原来所签发的提单,重新签发了一套以上海港为装货港的提单。
交换提单产生原因
国际海上运输实务中,托运人或承租人常因以下原因要求承运人签发交换提单:
(1)装卸两港不允许直航
装卸两港不允许直接通航多是政治原因造成的,如两国无外交关系,政治对立,经济制裁等。
在这种情况下,装货港签发的提单无法被卸货港的官方所接受。
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有两个:
一是采用转口运输,即把货物运到可以接受的转运港,再从该港出口到目的港;
二是采用交换提单,即将原提单上的装货港改为可接受的中途港,而货物实际不转船,船舶不用挂靠中途港。
(2)实际装货港与贸易合同规定不符
装货港是贸易合同的重要事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但是,贸易实务中卖方在贸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为货源紧张而改变供货地,因而需要改变原定的装港。
这样,在实际装港签发的提单就无法被买方或银行所接受。
这个难题可以通过交换提单来解决。
(3)保护商业秘密
在中间贸易中,实际买方和卖方互不认识或互不了解,中间商通过签定背靠背合同的方法实现了货物交易,赚取了买卖差价。
在这种贸易中,保护贸易信息对中间商非常重要。
在交换提单中改掉真实的托运人或装货港,可以防止买方掌握卖方的信息。
为此,从事中间贸易的中间商要控制租船权,并要求承运人同意签发交换提单。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