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产地备案)
谭剑 人 2023-08-11 12:30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产地备案)
一、总则
为规范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并出口的企业。
三、备案要求
1. 出口产地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向相关部门备案其生产食品的产地信息。
2. 出口产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3)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4)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5)食品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等相关信息;
(6)食品原材料来源及供应商信息;
(7)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辅料等相关信息;
(8)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9)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措施;
(10)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措施;
(11)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记录保存措施;
(12)其他相关信息。
四、备案程序
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出口产地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有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决定通知食品生产企业,并将备案信息公示。
五、备案管理
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食品生产,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备案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的合规性。
3.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生产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改。
3.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