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产地备案)
谭剑 人 2023-08-11 21:38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产地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是指出口食品企业向相关部门备案,申报出口食品的产地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
第三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备案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出口食品的产地信息等。
第五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管理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出口食品的产地信息,包括产地名称、产地地址、产地负责人等;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口食品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出口食品的产地要求。
第十二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备案结果通知出口食品企业,并将备案信息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章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后,应当按照备案的产地信息进行生产和加工,并确保出口食品的产地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后,应当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后,如有变更备案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后,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后,如不再从事出口食品业务的,应当向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备案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备案。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企业未按照备案的产地信息进行生产和加工,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备案,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企业未及时申请变更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合调查和处理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口食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出口食品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备案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