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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

谭剑 2023-08-12 09:43

导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证书,依法开展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证书,依法开展出口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七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的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的内容包括基地基本信息、种植养殖情况、农药兽药使用情况、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二章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第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

(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备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十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出口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文件。

第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备案审查: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三)备案决定: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四)颁发备案证书:主管部门对备案通过的企业颁发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备案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第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备案企业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撤销事由包括备案企业停产、关停、违法违规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备案。

第三章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

(二)具备相应的种植养殖设施和管理经验;

(三)具备符合出口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基地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种植养殖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环境卫生管理文件。

第十七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备案审查: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三)备案决定: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四)颁发备案证书:主管部门对备案通过的基地颁发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备案基地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续期。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的变更事项包括基地名称、法定代表人、种植养殖设施、农药兽药使用情况等,备案基地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的撤销事由包括备案基地停产、关停、违法违规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备案企业和基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备案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备案企业和基地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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