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
谭剑 人 2023-08-12 11:45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国外卫生注册管理,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从中国境内向国外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并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
第三条 国外卫生注册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核合格后,获得的国外卫生注册证书。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是指国外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国外卫生注册情况,颁发的唯一标识符号。
第五条 国外卫生注册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的管理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条 凡是从中国境内向国外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并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食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具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能够追溯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全过程;
(六)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六)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信誉和声誉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初审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复审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对其生产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第十四条 审核合格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国外卫生注册证书,并分配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
第十五条 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外卫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国外卫生注册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食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持有国外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十九条 国外卫生注册证书持有人应当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 国外卫生注册证书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外卫生注册证书持有人应当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如有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国外卫生注册。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停或撤销国外卫生注册证书;
(四)列入黑名单,禁止出口食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