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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理赔流程

陈丽娜 2020-07-20 21:49

导读:海上保险理赔流程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 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
海上保险理赔流程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
 

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海上保险的流程


海上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经过以下程序:   
 

1、了解被保险人的分类、特征及资信。   
 

2、了解保险市场的动态。   
 

3、策划保险险种。   
 

4、向投保人介绍险种。   
 

5、接受投保人投保。   
 

6、与投保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   
 

7、签订保险合同。   
 

8、接受保费。   
 

9、出险则进入理赔程序。   
 

10、到期或其它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出现,合同自然解除。
 

海上保险的原则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
 

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
 

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3)保证。
 

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
 

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
 

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性保证等。   
 

5、代位求偿原则   
 

有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
 

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


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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