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结算流程
陈丽娜 人 2020-07-22 15:43
出口信用证结算
出口信用证结算是指出口商根据国外进口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或保证书,按照其条款规定将出口单据送交国内银行
由银行办理审单议付,并向国外银行收取外汇后向出口商办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信用证结算流程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有受理信用证的核算、审单议付的核算和出口收汇与结汇的核算三个核算过程
1.受理信用证
受理信用证的业务核算包括信用证的审核、通知与记录,信用证的修改转让、退证核销和信用证项下的业务核算
银行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首先应严格审查其开证行资信与来证金额是否相称,信用证有无歧视内容,规定的条款是否符合本国对外政策,收汇是否安全等。
在保障出口与收汇的前提下,对信用证中的不利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对来证经过审证并核对印鉴,认可受理后,当即编列信用证通知流水号,办理信用证通知手续,将正本信用证及时通知出口商备货出运。
然后根据信用证留底联缮打“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记录卡”进行表外科目核算。
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收到国外开证银行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要求修改金额,或信用证受益人因故申请将信用证的金额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其他口岸时,应办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和转让手续,其增减的金额通过“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科目核算。
增加信用证金额时记收入栏;
减少金额或转出信用证时用红字记人收入栏以冲销原证金额。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开证后要求撤销尚未逾期的信用证,必须经过受益人同意,才能办理退证手续,只有当信用证逾期而又未办理手续的,方可自动注销。
退证和注销也用红字记“国外开来保证凭信”表外科目收入栏,以冲销原证金额。
如国外开证行预先汇入信用证项下全部或部分押金,授权国内议付行在议付单据时予以抵扣,应在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凭证上做好记录,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进行核算。
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存入保证金 外币
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将信用证保证款项由“存入保证金”科目转出办理结汇。
如有未用金额,可根据开证行要求办理退汇。
2.审单议付的核算
出口商接到出IU方银行通知已来信用证后,经核对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误后,即备货出运,并将信用证及有关单据在其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出口方银行议付(即交单议付)。
出口方银行(议付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全套单据和汇票后,经审核与信用证“单证相符”,审单后,在信用证上批注议付日期、编列顺序号,并缮打“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随同全套单据寄往国外银行收取货款及有关费用。
若出VI商要求融通资金,议付行可承做出El押汇。
“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是银行出口收汇索偿的证书,是出口收汇和结汇的主要核算凭证。
在缮打时,要求内容完整、索汇指示明确,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议付行议付寄单后,即表现为对国外银行拥有收款的权益(或有资产),同时对出口公司也承担了付款的责任(或有负债),应进行账务处理。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代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同时,付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外币
出口议付的收汇款,如一份信用证规定部分为即期和部分为远期收款的应分别核算。
对远期信用证的索汇联,应根据邮程长短提前寄给偿付行或付款行索汇,以便能按时收汇。
如信用证规定部分货款以托收方式结算或出El超装部分以托收方式索偿时,均需在出口议付寄单通知书上分别注明信用证议付金额及托收金额,并缮制通知书两份或另行缮制出口托收委托书,
以便按照信用证议付金额及托收金额分别核算。
3.出口结汇的核算
出口收汇是指议付行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收取外汇。
收汇时双方办理转账手续,议付行借记(或通过总行借记)开证行账户。
出LI结汇是指议付行在议付单据或代为收妥出口托收货款后,银行按规定的汇买价买人收到的外汇,以相应的人民币结付出口商。
结汇时,议付行通过“外汇买卖”科目,以人民币贷给出口商。
通常,议付行是在向开证行收妥外汇后,同时办理出口收汇与出口结汇转账手续。
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方式有两类:
一类是通过我行在境外联行或代理行所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收汇,主要有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远期信用证到期结汇三种形式;
另一类是通过境外联行或代理行在我总行开立的国内外汇或外汇人民币账户收汇,主要有我行验单主动借记、单到国外授权借记和远期信用证到期结汇三种形式。
收妥结汇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议付手续费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出口单位户 人民币
同时核销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El款项 外币
贷:应收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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