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免征增值税吗_购买口罩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谭剑 人 2023-08-23 05:47
⒈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增值税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⒉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⒊二、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⒋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⒌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⒍三、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⒎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⒏四、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⒐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⒑五、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⒔六、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优惠吗?。
⒕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⒖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⒗七、疫情发进项税生以后,我公司立即按照防疫要求,集中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买的这些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⒘答:可以抵扣。你公司购买的消毒用品、口罩等,用于了生产经营过程中,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⒙八、本月申报期延长到24日,但是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为18日,对企业开具发票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进项发票有何影响?应如何处理?。
⒚答: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数据上传,与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属于不同的涉税事项。由于税控开票软件的“锁死日期”已在1月申报期被预先设置为2月18日,且无法实现网上更改,因此如您在2020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的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非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下同),在2月底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如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完成该操作后即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将自动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自动完成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
⒛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涉及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的,同步延长至2月24日。
纳税人登录平台选择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操作与此前一致。
九、因为疫情严重,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申领,通过快递直接寄送发票?。
答:可以。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通过“票到家”功能模块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网上申领。纳税人网上申领通过后,税务机关会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发票寄递至纳税人收件地址。申领人出示身份证且在收票单据上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后就可以取得寄递发票了。
十、企业使用“票到家”口罩功能申领发票,是否可以修改邮寄地址?。
纳税人除可在系统中选择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以外,还可通过“自填邮寄地址”录入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实际收件地址。进项税口罩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