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出口百科 > 口罩出口 > 口罩违法案件_大额不合格口罩案宣判

口罩违法案件_大额不合格口罩案宣判

谭剑 2023-08-30 00:21

导读:⒈3月31日上午,建德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三无”劣质口罩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⒈3月31日上午,建德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三无”劣质口罩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元。

⒉该案由浙江建德法院院长毛志军担任审判长、建德检察院检察长高翔出庭支持公诉,这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建德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

⒊曾某某是广东人,在建德经营着一家家居用品电商企业。

⒋疫情发生后,曾某某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口罩的搜索量突然上升,并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想到2003年非典时自己在广州的经历,他敏感地预计,口罩的市场需求量肯定会非常巨大,这一定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商机。

⒌1月23日至1月27日期间,曾某某在未核实产品产地、采购渠道、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只0.1-0.5元不等的价格分三批从线下不规范渠道购买到廉价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3万余只。

⒍同时,曾某某利用自己开家居用品网店的便利,直接或指使公司员工在两个电商平台上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售卖,宣传自己售卖的口罩具有防病菌、防病毒功能。

⒎到货验收后,曾某某发现其进的口罩做工粗糙、厚度薄且透光,部分口罩无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号、无厂家地址等信息,属于“三无”劣质产品。但他非但没有停止向客人发货,还私自制作合格证并粘贴在口罩包装上,以应付客户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

⒏至1月31日为止,曾某某通过两个电商平台将口罩销往北京、福建、浙江、安徽等27个省份,销售金额近16万元。

⒐后电商平台发现客户对口罩质量及来源等问题的投诉较多,平台将托管的货款全部返还至客户账户。

⒑此外,2020年1月24日至2月12日期间,曾某某以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口罩为宣传内容,在微信群中销售上述口罩,销售金额为9万余元。

⒒经抽样鉴定,曾某某所销售的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在27.8%至31.4%之间(技术要求:≥95%),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质量标准(/0969-2013),属于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⒓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上,他对自己犯下的过错追悔不已,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曾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⒕全民抗“疫”期间,佩戴口罩成为标配。“三无”口罩质量低劣,预防功能尚未可知,佩戴伪劣口罩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安全。

⒖商机千万条,合法第一条。

⒗市场经营者有权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应当要合乎道义、合乎法律、合乎国家与社会的总体利益。希望广大市场经营者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尤其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更要体现出一个成熟市场主体的国家责任与社会担当,让自己所作所为,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让大义在大灾大难中熠熠生辉。

⒘消费者应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口罩,不要轻信朋友圈、所谓熟人售卖的三无口罩。购买时不但要认准执行标准,还要仔细查看包装上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万一不幸买到劣质口罩,要第一时间报案,追回损失的同时,防止出现更多受害者。

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违法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口罩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宣判。案宣判口罩违法案。

点头像!快速帮助

717087283

3234818751

0574-86090528

扫二维码

即享首单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