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违规生产_生产不合格口罩什么罪
谭剑 人 2023-08-30 00:24
⒈17日,哈市南岗法院通报了2019-2021年度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刑事典型案例。这10起典型案例中包含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电信诈骗、医患刑事纠纷、虚假诉讼等。具体案例如下:。
⒉2020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明知在郝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5元的价格购买的口罩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按“95”标准对外销售。期间,吴某、张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王某购买口罩,王某以每只10元的价格向二人销售共计9 800只,通过对方微信转账和汇款的方式收取货款98 000元。被告人陈某按照王某提供的销售信息,于2020年1月29日、2020年1月31日分三次向黑龙江省北安市、嫩江县邮寄口罩共计8 300只,并将1 500只口罩交给张某、吴某指定的接货人。经鉴定,该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⒊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明知涉案口罩无产品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等必要标识,系不合格产品,仍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98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⒋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9 000元。依法没收已扣押的涉案口罩9 800只。
⒌本案是抗击疫情期间黑龙江省宣判的首例“涉疫”销售伪劣产品案,在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可以有效阻隔病毒传播、防止疫情扩散的防护物资成为紧缺商品。被告人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渴求心理,向民众销售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口罩,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法院对此类涉疫情犯罪予以严惩,不仅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更是还人民群众心理上的踏实。
⒍2006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8日期间,沃华公司取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随后被告人李某、高某纠集被告人徐某、孟某等人,在未与该棚户区部分居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半夜打砸、强迁被拆迁户房屋等手段将该棚户区部分居民房屋强行拆除。
⒎2009年2月8日,被告人徐某伙同丛某、王某等人为帮助索要欠款,持械到田某家中,与田某等人发生殴斗,致田某受伤。经鉴定,田某胸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⒏2014年9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在向阳商店,持砍刀、镐把等凶器与宫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殴斗,致张某、侯某等(均另案处理)受伤。
⒐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害人赵某生分四次向被告人徐某借款共计100万元(实际借款90万,月息0.1元),赵某生按月支付高额利息数月后,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徐某以赵某生不能及时还款为由,将违约没交付的利息计算到所借本金中,伙同被告人苏某等对赵某生进行辱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赵某生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并对赵某生本人进行殴打,先后逼迫赵某生及其妻子于某签署与实际借款不符的金额为110万、80万、140万的借条三张,赵某生、于某因恐惧心理不得已向徐某还款。经审计,赵某生向徐某共计还款318万元。徐某、苏某等敲诈勒索赵某生共计228万元。
⒑2014年3月、8月、12月,被害人赵某亮经武某介绍,分别向被告人王某、常某民、郑某借款。后因赵某亮无力还款,遂于2015年5月向被告人徐某借款100万元(实际借款90万元,月息0.1元),用于归还上述钱款。借款后,因赵某亮逾期未还款,徐某伙同王某等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赵某亮签署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欠条。
⒒经审计,徐某、王某等敲诈勒索赵某亮共计215.7万元。
⒓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⒔被告人王某、常某等十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二十万元到八十万元不等罚金。
⒕被告人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徐某利用该组织通过非法拆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暴力讨债、套路贷等方式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对犯罪集团一网打尽,对首恶分子依法严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还人民群众安宁和谐,实现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⒖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到某口腔门诊就诊,在医生马某为其提出诊疗方案之后,李某并未接受。同时,李某认为自己的牙齿在诊疗过程中遭到破坏,与医生理论争执,该口腔门诊返还李某全部诊疗费5元。李某怀恨在心,回家取一把尖刀意欲报复。十多分钟后,李某持刀返回口腔门诊。
⒗没有找到医生马某,看到被害人护士于某后用刀把砸于某头部数下,致于某头部挫裂伤。于某挣脱后,李某在诊疗室看到被害人医院负责人栾某后无故捅其数刀,致栾某左上肢多处裂伤创。李某在追其他人时,持刀将助理医生范某后背捅伤。
⒘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李某虽自愿认罪认罚,但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⒙在当下医患关系紧张背景下,患者报复诊疗者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诊疗者人身安全、维护和谐诊疗秩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要思考和回应的现实问题。本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回答和有益的实践。医患关系不仅关乎生命,更关乎人心。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医患双方彼此的尊重与理解。本案被告人在受害人返还诊疗费后,仍然无理取闹,甚至决意报复。
⒚不仅伤害他人、危害社会,也为自己招致了应有的惩罚。
⒛因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犯罪被判刑三年二个月。
2014年3月,哈尔滨市松北区卫生局下发了《松北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要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被告人马某于2015年3月担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对青山卫生院)院长后,为了职工能多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按照本院自行确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医院收入被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私分给职工。经鉴定,对青山卫生院违反《松北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和《关于严格执行绩效工资考核方案的通知》规定,多发奖励绩效工资人民币493 532.86元,其中向马某多发394 679.5元,向孔某多发98 853.36元。对青山卫生院财务收入来源均是医疗收入及财政补助收入。
赃款已由马某家属、孔某全部退还,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担任对青山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经与会计刘某(另案处理)共谋,决定每个月多领5 000元,以虚增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5 000元。在中共哈尔滨市南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调查后,被告人马某将赃款人民币35 000元交给单位财务,现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中心卫生院作为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马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赃款人民币528 532.86元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2004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百货商场内盗窃捷夫珠宝行黄金、铂金饰品138件,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价值人民币75,870.00元,盗窃捷夫名表店帝舵牌手表16只,劳力士牌手表9只,爱其华牌手表6只,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总价值共计人民币489,526.50元,盗窃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黄金、铂金饰品542件,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42,458.0元。综上,被告人金某盗窃黄金、铂金饰品及名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7,854.50元。经侦查,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郑州市抓获。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某商场内窃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被害单位哈尔滨某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65,396.50元。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被害单位哈尔滨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42,458元。
本案中,被告人盗窃黄金、铂金饰品及名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自案发至判决,历经近二十年时间,犯罪者隐藏多年,终究难逃法网。
被告人孟某于2015年9月起向被告人李某销售假冒的中盐牌食用盐。孟某又于2016年5月起租用民宅作为生产假冒食盐的加工点。
孟某雇佣被告人陶某、白某将工业盐运输至加工点,雇佣蒋某、马某等人在加工点内将工业盐分装到带有其他标识的小包装袋里。孟某指使陶某、白某将加工包装好的假冒食用盐多次运给李某。自199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孟某共销售给李某假冒食用盐共计29.95吨,销售金额43 485元。李某在明知孟某销售的食用盐可能是假冒食用盐的情况下,仍购买并销售,其共销售假冒食用盐29.25吨,销售金额44 035元,获利人民币1 8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李某、陶某、白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三、被告人陶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白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五、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 800元,依法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孟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黑龙江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经本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七、被告人孟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51 3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实践范例,彰显了司法审判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决心和力量。哈尔滨市是碘缺乏病分布地区,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措施。消费者食用未加碘的假冒食盐后,罹患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将大大增加,长期食用将对身体造成潜在性损害。
本案被告人孟某、李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
2014年7月,被告人肖某从宝厦公司理工大学项目部承包了某理工大学教师公寓8号楼的五项人工劳务工程。其后,肖某将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等项目分包给劳动者雷某、马某、张某、孙某。
雷某、马某、张某、孙某共计雇佣107名劳动者进行施工。宝厦公司理工大学项目部应向肖某支付五项人工劳务工程款人民币8 749 903.2元,肖某实际应付劳动报酬金额为6 740 824元。
2015年4月21日至同年11月25日,宝厦公司理工大学项目部共向肖某支付4 779 130元,肖某应支付劳动报酬3 681 786.35元,肖某已支付劳动报酬2 861 000元,肖某未支付劳动报酬820 786.35元。2016年1月18日,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肖某欠薪问题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肖某于同年1月27日前支付拖欠工资。肖某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于2016年3月末逃匿至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同年10月10日,肖某在河北不合格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抓获。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劳动者雷某、马某、张某、孙某人民币820 786.35元,由雷某、马某、张某、孙某负责发放给各自组织施工的107名劳动者。
2015年下半年,河北滨海公司设立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邮票、钱币、磁卡(以下简称邮币卡)网上交易业务,交易中心通过发展经纪会员,由经纪会员再发展交易会员投资入市的方式开展邮币卡业务。孙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系交易中心邮币卡业务的负责人,负责开发经纪会员和托管商。
2016年6月,经被告人于某、吴某预谋,利用吴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海溢汇瀛公司作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参与诈骗活动。2016年7月下旬,吴某筹集资金250万元,以于某及被告人李某、田某、马某的个人名义在交易中心认购“气象成就”邮票279 400枚(其中于某持有279 328枚,田某、李某、马某各持有224枚),取得“气象成就”邮票的控制权。北京海溢汇瀛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口罩协议,吴某、于某、田某、李某、马某提供个人账号支取诈骗过程中赚取的客损额(出金)。
吴某作为北京海溢汇瀛公司总经理,于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带领业务团队,根据李某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大量个人信息,利用电话外呼系统,按照公司事先编写制作的诈骗话术脚本对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先以炒股为名诱使客户加入业务团队掌控的微信群、群、直播间,引导客户关注邮币卡,并有业务员在客户群内冒充客户,诱导客户交易。被告人施某任公司投研部总监,带领分析师被告人孙某等负责给业务员培训,并在客户群、直播间引导客户到交易中心参与邮币卡交易。客户入金后,于某、吴某利用其掌握“气象成就”的数量及持仓优势,通过操盘账户之间的自买自卖人为拉高邮票价格,将邮票价格从每张14.8元抬高至几十元、几百元的价格,并通过业务团队、讲师团队的配合引诱客户高价买入操盘账户抛售的邮票。客户买入后,于某等继续拉高邮票价格,引诱客户继续高点买入。同时,有业务团队、客服人员对客户进行后期维护,要求继续持仓,防止客户抛售、出金。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吴某等三十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人为操盘、控制价格的事实,将客户入金与平台按比例提现、返还,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李某等十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到6万元。被告人张某、赵某等十三人免予刑事处罚。在案冻结的3 897 374.72元,由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损失比例退赔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曲某等三人已经归还其本息共计11.7万元的情况下,仍持双方的借款协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曲某等三人,要求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南岗区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同日,判决王某胜诉,判令曲某等三人给付王某1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孙某已经全部归还其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仍持双方的借款协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将孙某起诉,南岗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王某胜诉,判令被告孙某给付原告王某17万元及利息。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郑某已经全部归还其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仍持双方的借款协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将郑某起诉,要求郑某给付借款17万元及利息,哈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尚在审理中。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2014年7月,单某从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多种红木家具,应付货款共计2 383 700元。单某对其中一套班台和一套云龙顶箱柜有异议外,其余均认可收到。
此后,单某并未支付货款,某家具公司将单某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单某给付某家具公司货款。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单某不履行判决内容。2016年3月,某家具公司向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南岗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财产报告令及罚款决定书。单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资金流动情况,并该拒不缴纳罚款,致使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期间,单某个人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仍有大笔钱款转入,后被用于单某个人消费和支出。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罚款后仍不履行法律义务,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法院生产审理期间,单某当庭认罪认罚,并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南岗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被告人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口罩不合格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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